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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王宝宝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生育一名男孩王*,现年6岁。婚后经常与被告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购买轿车一台。现原告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归被告所有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婚生子女情况属实,我们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现年6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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