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被告王*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2014年4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王甲*(现年10岁)、长子王*(现年8岁)。因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口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2014年4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王甲*(现年10岁)、长子王*(现年8岁)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原告为请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虽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