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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原告负担150.00元;邮寄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原告负担56.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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