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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王*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一名王*乙,现年三周岁。我们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一直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无法与被告生活下去。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长子王*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被告平均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挺好,我没有外遇,我什么事都顺着她,我保证好好对待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11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一名王*乙,现年三周岁。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于2015年8月20日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而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现原告告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与辩解,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一再表示改正缺点好好对待原告,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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