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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