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信部门及其他财产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德*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