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定于2015年11月19日08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余款150.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00元,返还原告28.00元,余款8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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