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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复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复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9月24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宋**,现在28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随着时间推移,被告对原告的感情逐渐淡化,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被告辩称

被告宋**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9月24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宋**,现在28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要求离婚,但原告周**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要求与被告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周**150.00元,由原告周**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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