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未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吕**,27岁,长女吕**,24岁,均已独立生活。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未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吕**,27岁,长女吕**,24岁,均已独立生活。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原、被告未经政府登记结婚,故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