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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初*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初*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被告初*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某某诉称,我们是2007年12月25日经民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初*乙。婚初感情挺好的,我们都是再婚,因为我之前的儿子,他不拿抚养费,我们再婚之前说好了,他给拿抚养费,后来他也不拿,我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和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初*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们没有达到离婚地步,为了孩子以后,我们也不能离婚;以前是我做的不对,但是以后我会改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5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初*乙,小学生。上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对夫妻感情破裂一节,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叶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邮寄费72.00元均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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