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姜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3月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姜**,11岁。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被告对家庭及子女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姜某某辩称,我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于2005年3月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姜国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诉辩并结合结婚证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因证据不足,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余款1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