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原告负担150.00元;邮寄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原告负担56.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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