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承担7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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