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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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