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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