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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温*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温*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温*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举办了结婚仪式,2006年5月22日生育男孩一名温*乙,现年9周岁。2008年5月6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婚初感情就一般,因为我是单亲家庭,且当时年轻不懂什么叫感情,为了找个安身的地方就嫁了。婚后我发现被告好吃懒做,对家庭没有责任感,整体玩彩票,被告有些扭曲的心理,经常恐吓我。我无法忍受与被告的日常生活,为了今后能正常生活,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0元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时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温*甲辩称,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孩子要求由原告抚养,而且孩子的抚养问题也得听孩子的意见;即使孩子判给我,原告每月给200.00元抚养费也不够孩子的生活学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生育男孩一名温*乙,现年9周岁。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于2014年11、12月份左右开始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来院,要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0元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时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辩解,申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一名男孩,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打仗,但分居时间较短,未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爱,尚有和好可能。虽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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