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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骂,致使我多次受伤。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除了孩子的问题之外我们没有任何问题。刘某某说的很多不属实,孩子出生后窒息然后进了儿童医院,刘某某不同意拿钱给孩子做手术,我向亲戚借钱为孩子做的手术。后来孩子抢救过来了。孩子逐渐长大,到六月份我去儿童医院复查,说是脑瘫,刘某某不同意治疗,到2013年冬天我说孩子需要治疗,刘某某及其家人仍不同意治疗。我打骂刘某某也都是因为孩子的事。刘某某把孩子的证件和我的证件什么的都给拿走了,确实从2015年3月至今一直没有回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孙**。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偶有口角。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审理中,刘某某与孙某某自认婚生子孙**患有脑瘫。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结婚证、介绍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

刘某某还提供了照片及光盘,本院未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孙某某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虽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孙某某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加之婚生子孙某甲先天身体状况欠佳,更是需要家庭温暖之关照,刘某某不能因生活中的琐事,便否定婚姻的价值,应该予以珍惜。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加强理解和沟通,相互包容、体谅,珍惜夫妻感情,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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