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某诉称:李某某与韩*某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3日生育一女韩*甲。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李某某与韩*某离婚;2、婚生女韩*甲由韩*某抚养。

被告辩称

韩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韩*某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3日生育一女韩*甲,现就读小学四年级。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某与韩*某离婚;2、婚生女韩*甲由韩*某抚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结婚登记档案查询、户口本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某要求与韩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李*某与韩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家庭生活较为稳定。现婚生女尚未成年,需要家庭中父母双方加以保护,李*某不能因生活中的琐事,便否定婚姻存在的价值,应该予以珍惜。今后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加强理解和沟通,相互包容、体谅,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合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