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好,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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