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蛟**民法院于2003年5月11日作出(2003)蛟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婚生子林宏*由林*抚育,被告王**于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时止。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即履行2013年10月至12月至2015年9月的子女抚育费2,4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已将被执行人王**名下的银行存款2,450.00元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子女抚育费2,4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03)蛟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中2013年10月至12月至2015年9月的子女抚育费2,400.00元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王**负担。(已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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