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朱XX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彭*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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