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某某在银行有存款10800.00元已扣划至永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一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