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朱XX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赵*与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某某诉张某某民事裁定书
唐兰诉胡长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侯某某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