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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