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朱XX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朱XX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蛟**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被告朱XX给付原告张XX财产变价款56,000.00元,(支付方式:自2015年9月15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当月1,500.00元给付至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XX给付财产变价款3,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朱XX进行教育,被执行人朱XX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XX财产变价款3,0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朱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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