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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