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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诉称:我与贾某某于1996年春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可以,并生育两名子女,长女李*甲、长子李*乙均在校读书。自2012年开始,我与贾某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2015年4月,贾某某无故离家出走,对家庭不负责任。2015年8月15日,贾某某及其弟弟妹妹无故将我承包的车辆拦截并砸坏,造成财产损失2500.00元,并将我的身份证及驾驶证等证据抢走,贾某某的行为致使我们夫妻感情无法维持下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李*某与贾某某离婚,2、婚生长女李*甲、长子李*乙由李*某抚养,贾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00元,3、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贾某某在第一次开庭时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李*甲由我抚养,婚生子李*乙由李*某抚养,要求房屋归我所有。结婚以后我没有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孩子,要求李*某每月给我生活帮助费1000.00元并分割财产。因李**有外遇,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在第二次开庭时辩称:为了孩子,我现在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27日,李*某与贾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可,并生育两名子女,长女李*甲(1998年10月5日出生)、长子李*乙(2008年5月3日出生)均在校读书。2015年春节之后,李*某与贾某某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4月份,李*某曾起诉贾某某离婚,后法院按撤诉处理。2015年8月13日,贾某某因怀疑李**有外遇,在夹皮沟镇锦山村三道沟道口将李*某开的货车拦住,并用石头将货车玻璃砸坏,贾某某用手将李*某脸部及胳膊抓伤。经桦甸市公安局夹皮沟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李*某表示不追究贾某某任何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常驻人口登记卡、桦甸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照片15张、(2015)桦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

根据李**的诉讼请求和贾某某的答辩,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与贾某某夫妻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某结婚多年,并生育了子女,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建立的感情。现二人婚生长子李*乙尚年幼,离婚不利于其健康成长。2015年8月13日,双方虽因事发生口角打仗,但李*某对贾某某已表示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庭审中贾某某亦表示双方能够和好。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持正常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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