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2.036.00元,余款7964.00元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一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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