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2.036.00元,余款7964.00元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一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朱XX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彭*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赵*与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某某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毕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甲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