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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鲁*某诉称,1995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鲁**。因感情不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要求与被**某某离婚,婚生男孩鲁*甲与原告一居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贺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鲁*甲,现已成年,在大学读书,主要财产有位于德惠市,面积79.86平方米,现由原告鲁*某居住。经德惠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证实,被告贺某某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贺某某离家出走已二年以上,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鲁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鲁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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