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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