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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