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五常市人民法院(2012)五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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