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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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