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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诉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XX与被告连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参加了诉讼,被告连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2001年12月18日在富裕县富路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连X(2002年10月21日出生)。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吵架,双方缺乏共同语言。被告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未尽夫妻义务,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连X归原告抚养,抚育费自负。

被告辩称

被告连XX未作答辩。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两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确实存在。

被告连XX未出庭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证据二,户口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女连X(2002年10月21日出生)的自然情况。

被告连XX未出庭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三、富裕县富路镇解放村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连XX离家出走两年以上,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

被告连XX未出庭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连XX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8日在富裕县富路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连X(2002年10月21日出生),现在由原告许XX的姐姐照顾。被告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需靠双方共同维系。本案被告连XX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已满两年,可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婚生女孩一直在原告处生活,且目前被告下落不明,故婚生女孩应继续由原告抚养,抚育费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许XX与被告连XX离婚。

二、婚生女孩连X(2002年10月21日出生)由原告许XX抚养,抚育费自负。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700.00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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