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7日向原告提供的山东省荣**技有限公司向被告邮寄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但2015年5月13日该公司以u0026amp;amp;ldquo;查找不到收件人u0026amp;amp;rdquo;为由将文书邮件退回,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提供被告的居住地与实际不符:另经询问,现原告亦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剩余邮寄费用120.00元均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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