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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杨*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生育一子杨**。因为双方是奉子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而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常猜忌原告的正常社会交往,并且恶言相加甚至家暴,对家庭也未尽到责任,经常出去玩很少回家。原告于2014年7月4日搬离了家中,双方分居至今,已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及子女生育情况属实。双方虽然奉子成婚,但结婚后被告既没有家暴行为,也尽到了丈夫、父亲的责任。原告经常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交往,所以双方的确是有矛盾,并非被告疑心重。原告于2014年7月离家出走,后儿子一直由被告抚养至今,但每周会带儿子去原告住处共度周末。虽然原告在外面一直有不正当男女交往,但看在儿子的情分上,仍然愿意原谅原告。而且被告系再婚,与前妻还育有一女,目前女儿也由被告抚养,在经济能力上,被告也无力再抚养儿子杨*乙,希望原告早日回归家庭,共同抚养儿子。故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生育一子杨**。被告系再婚,与前妻还育有一女,目前女儿由被告抚养。双方于2014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儿子杨**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则坚持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于近年来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尤其现在儿子年龄尚小,正是需要父母共同呵护共同抚养的关键时期,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夫妻关系的改善问题上做出更进一步的努力。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代某某要求与被告杨*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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