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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贾*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贾*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法定代理人贾*乙、委托代理人贾*丙、居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1997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28日生育一子王*,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02年擅自辞去了小学老师的工作,之后赋闲在家,后又从事了商场营业员工作。被告于2005年6月患上了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原告之前一直是船员,因为被告患病多次请假回家照顾被告,最终于2006年11月被单位解除合同,失去工作。被告不仅不感恩原告的付出,反而于2009年9月伙同娘家人拿走了房产证和户口簿,并取走其全部物品离家出走。原告至此与儿子相依为命,生活各种艰辛。被告自离家后就从未在生活上、经济上尽过母亲的责任。被告曾于2009年10月、2010年10月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被告上诉,经二审维持原判;第二次被告撤诉。原告后又于2012年10月、2014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未获支持。原告认为双方经过多次诉讼,分居已过六年,感情早已彻底破裂,而且双方之间的敌对状态也对儿子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贾*甲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及子女生育情况、分居情况均属实。原告之前是船员,后来因为风险较高,原告在家经营淘宝店铺,并让被告辞去工作打理店铺,为此被告精神压力增大而患上XXX疾病。被告得病期间,原告开始还照顾被告,后于2009年7月不再照顾。被告住院回来发现原告有了外遇遂提起了离婚诉讼。双方多次诉讼未能离婚均是因为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但现在被告因为身体原因认为离婚不合适,被告处于弱势地位,原告掌握了家庭大部分财产,如果离婚,被告今后的生活将失去保障。考虑到被告仍需要原告作为丈夫的扶持,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月28日生育一子王*。双方于2009年9月20日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儿子王*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曾于2009年11月、2010年11月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第一诉讼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被告上诉,经二审维持原判;第二次诉讼被告撤诉结案。后原告又于2012年12月、2014年1月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均未获支持。被告于2005年7月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尚在治疗中。系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原告王*,目前出租。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则坚持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结婚已近二十年,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矛盾还是应该本着冷静、理性的态度加以沟通解决。而且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仍然在治疗中,正是需要原告陪伴和扶持的关键时期。且双方只有一套住房,对于离婚后被告的住房安置问题原告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要求与被告贾*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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