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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与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11年2月21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孩郭**(2009年4月20日出生),现年6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现已分居7个多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某口头答辩称,离婚可以,有债务应由原告一起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2月21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孩郭**(2009年4月20日出生),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自2015年3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婚姻存续期间无财产、债权及存款,被告称有债务,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婚生女孩郭**现在由原告抚养,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致使双方分居生活,被告对离婚没有异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女孩郭**(2009年4月20日出生),现在原告处生活,由原告抚养子女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应支付抚养费用,原告要求的抚养费用过高,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郭**(2009年4月20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每月月初给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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