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石某某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王*甲,已经成年。双方因性格不和已分居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石某某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某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王*甲,今年26岁。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执。被告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以上事实有安达市昌德镇永兴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石某某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逾二年,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