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王*乙(2002年12月9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感情不和,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王*乙(2002年12月9日出生),双方因生活琐事有时口角打仗。

上述事实有安达市民政局婚姻证明1份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原告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