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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诉称,与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1名男孩于某甲。婚后无财产、无存款、无外债。原、被告婚后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现已分居半年之久,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于某某辨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挺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1名男孩于某甲。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答辩、原、被告当庭陈述材料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在卷证实,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2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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