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庭审中途退庭,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其与被告2013年1月10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无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打仗,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周*章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必须给我退回彩礼款50,000.00元,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原、被告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打仗,自2015年5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周**与原告结婚时给原告过彩礼款80,000.00元,被告辩称要求返还彩礼款人民币50,000.00元,但原告称彩礼款已经全部用于家庭生活,不同意返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肇东市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口角打仗,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被告未提供符合法定返还彩礼情形的相关证据,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判决原告李**与被告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