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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乙(2012年3月16日出生)。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马*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马*离婚,婚生子张*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马*于2011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乙(2012年3月16日出生)。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安达市**民委员会证明及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出庭证言均证实,被告马*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婚生子张*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出庭证言及开庭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马*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说明被告马*已无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对原告张某某诉请与被告马*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抚育费数额,本院酌定为每月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离婚;

二、婚生子张*乙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马*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张*乙18周岁止,每年给付1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履行。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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