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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靳*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靳*乙(2002年7月26日出生)、次女靳*丙(2008年7月22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于2013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靳*某离婚,婚生长女靳*乙(2002年7月26日出生)、次女靳*丙(2008年7月22日出生)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抚育费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靳某某未出庭应诉及答辩,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靳*乙(2002年7月26日出生)、次女靳*丙(2008年7月22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可,被告于2013年2月份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份、安达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靳*某下落不明已满2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刘某某起诉离婚应予准许。庭审中原告刘某某表示婚生长女靳**、次女靳*丙由原告抚养,抚育费自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靳*乙(2002年7月26日出生)、次女靳*丙(2008年7月22日出生)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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