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与被执行人马飞离婚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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