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乙与被告付*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乙、被告付*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乙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付*乙(1997年4月17日出生)现已成年、次女付*丙(2003年12月6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感情不和,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付*乙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一直很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付*乙(1997年4月17日出生)现已成年、次女付*丙(2003年12月6日出生)。双方因生活琐事有时口角打仗。
上述事实有安达市民政局婚姻证明1份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乙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原告付*乙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付*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