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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87年2月3日未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俩名子女,均已成家,婚姻存续期间无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09年外出,至今无法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7年2月3日,原、被告未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非婚生育俩名子女,均已成家,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被告赵某某于2009年外出,至今未归,一直无法联系,原被告分居至,。原、被告之间已经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肇东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口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自2009年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满2年,夫妻之间已经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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