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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12年3月13日经肇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3年1月15日生育一子张**。2010年10月,被告张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缺席未答辩。

原告邓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被告的夫妻关系;

2、肇东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2015年1月13日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10月离家后始终没有消息;

3、原告邓某某和其子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邓某某和其子张**的基本情况。

被告缺席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综合审查确认原告邓某某举出的证据1、2、3有效,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告邓某某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原、被告在2012年3月13日经肇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3年1月15日生育一子张**。2010年10月,被告张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子张**由原告邓某某自费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满二年,原告邓某某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2003年1月15日生)由原告邓某某自费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至;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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