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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汤**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被告汤*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某某诉称,双方于2007年8月自由恋爱,于2008年12月3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7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汤丙。婚后三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9月,因孩子生病,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及其父母进行了无端指责,并从9月23日起,将原告赶出了家门,不让原告探望和照顾儿子。被告及其父母的行为伤害了原告,也侵害了原告的权利。2012年10月,经居委会再次调解,被告将儿子送回原告父母处,由原告照顾至今。原、被告自2012年9月起分居,已超过2年6个月。期间,被告从未对婚姻进行任何挽留,也从未请原告回家,到原告父母处看望原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满18周岁止,教育费、培训费、保险费双方各半承担。被告应承担双方分居期间儿子的教育费、培训费、医疗费2万元中的一半。此外,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汤*辩称,原告从结婚开始基本上没有在被告家过夜,因此不存在赶出家门的事实。2012年8月,儿子连续咳嗽发热,被告父母带孩子去医院,检测结果是混合霉菌超标,主要原因是厨房和卫生间的环境不好。2012年9月18日,被告去原告家中和原告商量后把孩子带到被告家中居住了12天。2012年9月29日,孩子晚上因为想妈妈哭闹,被告和原告联系,原告晚上没有来,在白天过来后与被告父母产生了口角。之后被告多次通过居委会和朋友与原告沟通,商量好一家三人来徐家汇生活,原告开始同意,后来又不同意。2012年10月,因为孩子晚上想念妈妈,被告就把孩子送回去了,但原告阻止被告正常看望儿子。期间,被告一直是忍让,没有与原告及其父母发生争吵。夫妻矛盾起因是孩子长时间咳嗽,随原告母亲一起睡觉,此外,双方没有矛盾,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汤*于2008年12月3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7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汤*。婚初,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对汤*患病的原因相互指责,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儿子患病的原因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产生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均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妥善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改善与其他亲属的关系,夫妻关系还是有望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金某某要求与被告汤*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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