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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4年7月原告生育女儿徐**,并于同月被确诊患有恶性淋巴瘤。原告患病后,被告几乎从未陪同原告去医院就诊及过问原告治疗情况,也毫不关心女儿,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2015年2月8日,被告借故离家出走,原、被告至此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也很少探望原告和女儿。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生育子女情况无异议。原、被告婚后感情良好,被告每月都将工资交给原告。得知原告患有淋巴瘤后,被告曾为原告通宵排队挂号,也独自承担着因原告患病而导致的焦虑。被告对女儿是关心的,在没有请保姆照顾女儿之前,每天晚上和周末都是被告照顾女儿。因原、被告同原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与原告母亲关系不睦,被告曾多次提出要分开居住,但原告母亲均不准许。2015年2月8日原告母亲让被告滚出家门,被告才无奈离家,但除了刚分开的一段时间外,被告每一、两周都会回去看望原告和女儿。现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11登记结婚,2014年7月11日生育有一女徐**。原、被告自2015年2月8日起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徐**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则坚持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另有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于近年来产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现原告患XXX疾病尚未完全治愈,被告作为其丈夫,应给予原告更多的关怀,对原告的心情加以体谅,在夫妻关系的改善问题上做出更进一步的努力。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都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战胜病魔,共度难关。因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黄*要求与被告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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