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瞿*与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瞿*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汤**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瞿*诉称,双方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7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4月28日生育一子郑*。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因犯贪污罪被判缓刑,在家呆了三年。2014年底,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为此,双方不断争吵,被告驱赶原告离开住所,对原告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自2015年2月15日起,原告居住在姐姐家中至今,双方已经没有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婚生子郑*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原告名下的股票账户余额249,793.98元、存款50万元,被告名下的存款30万元,由双方各半所有,被告名下的号牌号为沪JJXXXX的“帕萨特”汽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双方共同出资的上海鼎**限公司股份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5万元,上海市徐汇区梅陇五村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贴被告一半的房屋折价款12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郑*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婚姻经过和生育子女的情况无异议。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被告也没有外遇。虽然现在双方有矛盾,但这是正常的,故被告不同意离婚。此外,原告在2015年2月15日离家时,除了拿走衣服外,还把家中的金银首饰、有价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房产证等拿走,为此被告报了案。另外夫妻共同财产有理财产品105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瞿*与被告郑*于1998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7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郑*。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离家另住他处至今。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不睦。现被告希望夫妻和好,共同维持婚姻关系,对此,原告应予以理解,而被告应以实际行动来改善夫妻关系,以取得原告的谅解。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相互包容,夫妻感情还是有望改善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瞿*要求与被告郑*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