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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31日生育一子刘*。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在原告坐月子期间就对原告大吼大叫,并虐待未满月的儿子,使原告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双方于2014年7月分居至今,2014年9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官劝双方和好。但是此后双方感情未能有所改善,被告甚至到原告住处闹事,殴打原告母亲,让原告全家不得安宁。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和生育情况属实。双方系自由恋爱,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虽然有一些争执和误会,并非不可调和。被告并无原告所述虐待儿子以及殴打原告母亲的行为。因为原告的工作调动原因,双方是从2014年11月份开始分居的。在第一诉讼后,被告经常发短信积极与原告沟通,还去原告老家进行调解,是想与原告继续走下去的,主要原告父母插手原、被告的关系,起到了一些反面作用。而且目前儿子尚不满两周岁,正是需要父母共同关爱的关键时期,因此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31日生育一子刘*。原告曾于2014年10月向我院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结案。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则坚持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于近年来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尤其现在儿子不满两周岁,正是需要父母共同呵护共同抚养的关键时期,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夫妻关系的改善问题上做出更进一步的努力。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要求与被告刘*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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